纪检监察机关主要受理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其他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对监察工作的批评建议;受理对党员、党组织、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以及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受理机关作风和效能方面的投诉;以及其他涉及党纪政纪、党风政风的问题。
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者住址和违法违纪事实。我们欢迎实名举报。对留下真实姓名和通讯联系方式的举报人,纪检监察机关将及时反馈调查处理情况,对举报有功者依法给予奖励。对利用举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一、受理机关及范围
纪检监察机关直接受理举报的范围是:
1、针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
2、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3、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举报方式及原则
1、向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中心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举报人应当使用真实姓名、说明工作单位、住址或者联系方法;对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的,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2、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3、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者住址和违法违纪事实。凡利用举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或检举失实的,不在此列。
三、对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
1、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和查处举报案件,将严格保密。
3、纪检监察机关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应有惩处,并为国家、集体挽回或减少损失的,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按其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有重大贡献,给予重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