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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人·手记】放不下的"证"

发布日期:2023-07-13 信息来源: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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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纪委监委驻经信局纪检监察组 夏国军

  “好不容易考的证,我真是不舍得放下,结果心存侥幸,却因小失大……”面对眼前这个一脸悔恨的“90后”年轻干部,我内心亦是五味杂陈。

  去年年底,我们在检举举报平台上收到一条省公权力大数据监督系统碰撞出来的红色预警信息,反映公职人员俞某违规挂靠资质证书,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的问题。

  在看到涉案人员姓名时,我心里一惊,此前我曾多次与俞某有工作业务上的交流,印象中的俞某是一个好学上进、踏实肯干的优秀年轻人,各方评价都很好,后来还因表现优异从乡镇街道调岗至核心部门任业务骨干。

  “这其中会不会有什么误会?”错愕之余,我也马上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我赶紧记录下了相关情况,并第一时间向组长汇报。“公职人员证书违规挂靠这个不是小问题,我们要高度重视,查清事实真相。”在取得组长同意后,我们立即组建了调查小组,并针对俞某的预警信息制定了初步的处理方案。

  通过调查取证,我们核实了俞某于2015年2月取得浙江省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建筑工程)证,2015年5月至2016年8月受聘于绍兴某建筑公司,期间又考取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任职资格。同年9月,俞某经公开招聘正式成为乡镇办事员,但是两本证书却一直挂靠在建筑公司内。2018年后,俞某的证书还多次经历挂靠变更,这其中很可能存在“猫腻”。

  为此,我们找到俞某开展面对面谈话核实。

  “我的证书只是被一个中介机构的朋友拿去了,具体挂靠了哪些公司我不太清楚,况且自从进了单位后我没拿过他们一分钱。”对于问询,俞某信誓旦旦地向我们保证。

  为了证实俞某某的谈话是否属实,我们调取了2016年以来俞某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资金往来情况,确实未发现与挂靠公司存在资金往来。不过,取证过程中我们却意外发现俞某自2016年9月以来,曾担任多个建筑工程的项目经理。

  “既然任了项目经理,那必然存在酬劳支付,有必要再去跟俞某好好谈谈!”于是,我们对俞某展开了第二次谈话。

  “我……我确实领了,但是一共也没多少钱。”俞某支支吾吾地说道。

  “你把证书挂靠在建筑公司又收取报酬的行为是违反公务员法的,希望你端正态度,正视错误。”看着这个略带青涩的年轻人,我忍不住劝说道。

  “一开始,我真的是舍不得自己辛辛苦苦考的证书失效,就拜托中介的朋友挂靠,后来,他们跟我说这钱不多,是正常的人情往来,我就同意了。”俞某低下头说道:“所有费用都是我朋友以个人微信转账给我的,我还把转账记录给删除了,以为就没事了,现在想想真是太天真了。”

  经查,2018年至2022年间,俞某先后在三家建筑公司违规挂靠证书,并领取报酬共计27000元。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俞某最终被予以党内警告处分。

  法理不容情,该案的办理也引发了我深深的思考。当下社会“考证热”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年轻干部普遍接受了比较系统的高等教育,具有较高的学历和专业知识技能。这本是他们干事创业的优势,但由于缺乏社会阅历,不少像俞某这样的年轻人却聪明反被聪明误,把才智用错了地方。监督是最好的保护,作为“护林员”,我们纪检监察机关对年轻干部要严在日常、管在经常,既管行为又管思想,既管工作圈又管社交圈,使其习惯在监督下工作和生活,才能让年轻干部有为不“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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