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中共新昌县委批准,新昌县纪委县监委对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昌分中心原党组书记、主任陈竹进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监察调查。 经查,陈竹进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消费卡;违反廉洁纪律,违规经商办企业并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便利和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工程承接、房产开发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陈竹进严重违反党的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新昌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新昌县委批准,决定给予陈竹进开除党籍处分;由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陈竹进简历: 陈竹进,男,汉族,1964年12月出生,大学学历,中共党员。曾任新昌县住宅建筑公司副经理,新昌县城镇综合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新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镇长助理、副镇长,新昌县大市聚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新昌县建设局党委书记、局长,新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书记、局长,新昌县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新昌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兼新昌县商务局局长、新昌县中小企业局局长),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昌分中心党组书记、主任。2021年12月,被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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