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委会议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干部人事的推荐、任免和奖惩等重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常委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二)常委会议研究决定事关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事项,主要任务是:
1.传达学习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市委、市纪委和县委会议、文件及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研究全县纪检监察系统贯彻落实措施。
2.研究讨论县纪委向县委县政府、市纪委市监委请示和报告的重要事项。
3.审议县纪委向县党代会和县纪委全会的工作报告和相关事项。
4.研究讨论委机关各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方案和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5.按照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包括报请市纪委、县委同意或批准)涉嫌违纪案件的立案、审查措施的使用和对违纪人员的处分、处理(研究政务处分、留置案件召开监委委务会议)。
6.研究讨论突发性事件处置对策,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有关规定和措施。
7.研究讨论各乡镇街道纪检监察机构干部配备,研究决定县纪委机关及派驻机构配置和干部调配、任免、交流、奖惩、考核、录用招聘、学习培训等事项。
8.研究讨论县纪委常委会成员的分工、内设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各部门岗位职责。
9.研究加强县纪委常委会自身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以及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
10.研究决定委机关年度预算、大额资金使用、重大物品采购、重大项目建设等事项。
11.研究讨论重要文件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12.其他需要提交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常委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有重要情况,书记可临时提议召开。常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的,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四)常委会议出席人员为县纪委常委,不是县纪委常委的县监委委员、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由议题汇报单位根据需要提出建议,报书记审定。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议可召开扩大会议,常委会扩大会议参加人员由书记确定。
(五)常委会议原则上有半数以上县纪委常委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县纪委常委到会。
(六)召开常委会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确定议题。提交常委会议讨论的议题,必须经书记、副书记、分管常委和有关方面充分酝酿,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后提出。一种方式是由书记主持召开书记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另一种方式由办公室将各常委提出的事项进行收集归纳,提出上会安排建议,报书记审定同意后确定议题、列席人员和会议时间。
2.准备材料。提交常委会议讨论的材料,应准备充分, 多层面征求意见,经分管常委和副书记审核把关后,会前一天由办公室统一收集报书记审定。
3.会议通知。办公室按照常委会议安排,提前通知各位常委和列席人员,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 应及时向召集人报告。同时,上会的议题及相关材料要提前半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送达每位常委,其中人事、案件议题有关材料在会上发放,会后收回。
4.酝酿意见。常委会议的通知、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后,各常委要认真审阅,酝酿意见,如对会议日期、议题、列席人员有异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办公室提出。
5.充分讨论。讨论议题先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作简要汇报。讨论时各常委都要就议题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列席人员也可以发表意见。主持人不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必须先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然后再发表自己的意见,最后集中多数人的正确意见。未到会常委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6.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确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对问题有较大分歧或重大问题不够清楚的,应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审议。表决时,根据讨论议题的不同内容,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含口头和书面等形式),应将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干部人事问题,可进行不记名投票表决。涉及常委、列席人员本人及亲属的任免、调动、奖惩等问题,讨论时本人应当回避,待讨论后,再参加表决。
7.作出决策。常委会议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形式,即赞成票超过应到常委的半数为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未到会常委的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8.形成纪要。常委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研究决定的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事项应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书记签发也可以委托副书记签发,会议纪要应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会议内容凡属保密的,与会人员一律不得外传。常委会议议题涉及县监委专项工作以及涉嫌违法案件的立案、留置措施的使用、对违法人员的处置等监察工作事项的, 应当另行编发县监委委务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县监委主任签发。
(七)遇到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议的,必须报告书记,可由书记办公会议研究暂作决定; 仍来不及的,经书记同意,常委可根据有关党内法规临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八)常委会议作出的决策、决定、决议或通过的工作事项必须坚决执行,并按照常委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常委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由分管办公室的副书记或者常委告知缺席会议的各位常委。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不能执行的,应及时向书记汇报,建议书记下次常委会议讨论。
(九)常委会议会务工作由办公室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