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文规则
(一)委机关文件制发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精简、务实、规范的原则,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二)向上级机关行文,一般应主送一个上级机关。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特别是不得越级请示问题。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三)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非请示文件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不得同时向下级机关发送。
(四)与平行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告知事项、联系工作,以“函”的形式行文。
(五)除区纪委办公室和有关领导小组办公室外,委机关其他内设机构不得对外发送政策性规定和规范性文件。
二、公文起草
(六)起草公文应当做到:
1. 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2. 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情况,提出的办法和措施切实可行。
3. 观点明确,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准确。
4. 开门见山,文字精炼,用语准确,篇幅简短,文风端正。
5. 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文种、格式使用正确。
(七)公文起草程序:
1. 以区纪委监委或区纪委办公室名义拟发的文件,其主要内容需经分管领导原则同意后,按业务归属范围由职能室拟稿。拟定文稿必须附上拟稿纸,先送办公室核稿(除信访报结件外),经分管副主任或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再送有关领导审签。
2. 文件涉及其他有关部门业务工作的,起草时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进行协调并取得一致。
3. 联合行文的,应征求联名机关意见或与联名机关共同起草。
4. 拟制紧急文件,应当说明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三、公文审核
(八)公文审核的内容:
1. 行文是否必要。一般掌握以下原则:可以通过当面协调、电话联系等方式解决问题的,不书面行文;可以发通报、函件的,不发正式文件。
2. 内容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与现行有关文件相衔接;文稿具体内容之间有无矛盾;涉及有关部门的问题是否已经协商一致。
3. 政策界限是否明确、适当。有无应规定政策界限而未规定的情况;政策界限规定是否存在过严、过宽、繁琐、笼统等问题。
4. 制定的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要求是否明确具体。执行人、执行程序、执行期限等规定是否恰当。
5. 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无误。文字是否简洁精炼,用词是否准确,语法是否规范,逻辑是否清晰,标点符号是否正确;人名、地名的称呼是否恰当;时间、数字有无错漏。
6. 文件格式是否规范。文种的使用是否适当,秘密等级、缓急时限、发布范围、主题词、文号等是否符合要求。
7. 文稿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文稿有没有经拟文职能室和委机关分管领导审阅,有没有经有关部门会签;会签手续是否完备,有无领导签发或加盖公章。
(九)由区纪委监委主办,与外单位联合行文的,由承办室送联合行文单位会签后,送办公室核稿,再报有关领导签发;由外单位主办,需与区纪委监委联合行文的,由有关业务室核稿后,再报有关领导签发。
(十)特急件、急件应一到即核,重要文稿在3日内审核完毕,一般文稿在2日内审核完毕。
(十一)在文件起草与审核过程中,应使用黑色或蓝黑墨水笔修改文稿,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和彩笔。修改后的文稿应保持整洁清晰,如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应重新清稿后再送领导审核,原稿一并附后。
四、公文签批
(十二)经办公室审核后的文稿,按以下文件签发权限,呈送委有关领导签发:
1. 以委机关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发的涉及全局性、综合性、政策性的文件以及任命件,须经常委会通过,由书记签发。
2. 以区纪委监委名义发的一般性文件,由书记审定签发,也可由书记授权副书记审定签发。向上级机关的督办报结材料,由书记或分管该项工作的副书记审定签发。
3. 由区纪委监委发文的违纪案件的处理决定或批复,经区纪委常委会审议同意,由书记审定签发,也可由书记授权副书记签发;区纪委监委发文的有关案件处理问题向上级的请示、报告,由书记审定签发。
4. 以区纪委办公室名义发的文件,一般可由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发;重要的,报分管领导审定签发。
5. 督办件经办公室登记核稿后,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常委审定签发。
6. 区纪委办公室编发的信息和报中央、省、市纪委的工作信息,由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发,重要的报分管副书记或书记审定签发。其它室编发的信息、简报,由分管常委审核签发。
(十三)签批文件,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签署姓名和审批时间。主批人圈阅的,视为批准同意。
(十四)文稿经领导审签后,原则上不得对内容再作修改。确需作涉及实质性内容修改的,应经原审签领导同意。
(十五)凡是以区纪委监委名义与其他机关联合行文的,在正式签发前,必须送联名机关会签。其中重要或急办的文件,起草人员应直接面送会签单位,并介绍文稿形成的有关情况。会签文稿送交会签单位后,主办人员应加强联系督促,掌握文稿运转情况,及时催回。
(十六)会签文件一般由会签单位分管领导签批;分管领导外出的,也可由其他领导代签。
五、文件印发
(十七)文件的印发应按以下环节办理:
1. 以委机关和办公室名义发的文稿经领导签批后,必须交回办公室登记、编号,各室不得自行编号。事先未经办公室审核的文稿,不予登记、编号。
2. 登记过程中,办公室文书人员对公文的审批手续、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确定发文字号,属于秘密公文的报办公室主任确定密级。
3. 文件清样由主办室负责校对。校对各种文稿原则上实行双人校对制。每个文稿一般应校对两遍以上,校对人员应对文件清样的内容、格式全面进行校对。校对过程中原则上不得改动原稿,确需作改动的,应与办公室联系;内容改动较大的,需送签发人审定。
(十八)经登记、编号的文稿,由办公室负责承印,并严格按确定的份数印,不得擅自多印。主办室应检查文件是否存在缺页、错装等情况,防止出现差错。
(十九)装订完毕的文件交付办公室按规定盖章,办公室文书人员要认真审读文件,如有差错需及时提醒主办室的承办者予以更正。经办公室盖章完毕的文件(含各室拟的传真电报),根据发送要求由主办室自行发送。涉及机密的文件由办公室文书统一发送。文件发送要严格按规定的行文范围发,不得扩大或缩小发送范围。
(二十)文件的原始稿、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等与领导审定稿必须一并保存归档。
六、收文办理
(二十一)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收文工作应按以下环节办理:
1. 签收。委机关收文(包括纸质、电子文件)由办公室负责签收,办公室文书人员负责登记编号,其中中央、省、市纸质来文(除涉密文件)由文书人员登记造册,以便存档查阅。
2. 呈送。根据来文内容分办件和阅件。来文中的办件(包括会议通知、密码电报、传真电报等),文书人员及时以纸质文稿形式送办公室主任签分,然后呈送委领导签批,根据领导意见及时分送相关领导和处室承办,并做好登记反馈工作,确保及时不遗漏。对来文中的阅件,文书人员按照公文发送范围,及时发送给委领导或各室传阅。
3. 催办。文书人员应掌握文件流向,及时催办。对传阅件要及时清点是否抽出滞留,如需抽阅,应做好登记手续并及时催收。
4. 存档。办理完成的办件和传阅完毕的阅件,办公室文书人员应及时按照规定做好整理归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