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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6起澄清正名和诬告陷害案例的通报

发布日期:2021-10-28 信息来源:市纪委、市监委 字号:[ ]


2020年以来,新昌县纪委县监委积极开展澄清正名,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释放为干事者撑腰、向诬告者亮剑的强烈信号,有效维护全县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现将6起澄清正名和诬告陷害案例通报如下:

1.对儒岙镇皇渡桥村村干部潘某甲和村聘请工作人员潘某乙“私吞树木征用补偿款差价收益”等不实举报的澄清正名。2020年11月,群众实名举报“儒岙镇皇渡桥村后路自然村村民的树木被政府征用,村委随意制定赔偿价格,怀疑私吞差价收益”等问题。经查,反映问题失实。2020年12月,儒岙镇纪委在皇渡桥村召开会议对潘某甲和潘某乙进行了澄清正名。

2.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张某某等7人“采取非法手段征收集体永久基本农田”等不实举报的澄清正名。2020年12月,唐某某举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张某某伙同沙溪镇党委书记陈某某、党委委员吕某某、副镇长施某某、党政办副主任潘某某、杨某某和沙溪村党支部书记俞某采用‘以征代收’等非法手段征收集体永久基本农田”等问题。经查,反映问题失实。2021年8月,县纪委召开通报会对张某某等7人进行了澄清正名。

3.对东茗乡党委书记俞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金某某“共同瓜分某建设工程利润”等不实举报的澄清正名。2020年8月,王某某实名举报东茗乡党委书记俞某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金某某瓜分东茗乡某建设工程利润问题。经查,反映问题失实。2020年12月,县纪委向俞某、金某某进行了书面澄清。

4.七星街道某社区居民王某某诬告陷害问题。2020年8月,王某某因东茗乡东茗村自家步道在乡某建设工程中受损,而对东茗乡政府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心怀不满,捏造事实,举报东茗乡党委书记俞某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金某某共同瓜分建设工程利润。2021年5月,王某某因犯诬告陷害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5.东茗乡东茗村张某某诬告陷害问题。2020年10月,张某某为达到个人目的,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举报“东茗村党支部书记张某利用手中权力非法经营、中饱私囊”等问题。经查,张某某所反映内容属于恶意诬陷,在村中造成了不良影响。2021年1月,县公安局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3日处罚。

6.七星街道张家庄村吕某某诬告陷害问题。2020年10月,吕某某为达到个人目的,虚构事实以写信给中央巡视组、省人民检察院举报的方式诬告“张家庄村党支部书记石某某、原村委主任吕某某私分工程款”等问题。经查,反映问题失实。2021年2月,县公安局给予吕某某行政拘留2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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