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纪检监察干部若干行为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树立全市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的良好形象,不断提高监督执纪问责的能力和水平,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一、讲政治。坚定政治信仰,带头维护党章,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党的忠诚卫士。严禁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 二、重廉洁。严以修身律己,模范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搞特权,不谋私利,自觉抵制各种不良社会风气,时刻维护纪检监察干部形象。严禁有违规违纪行为。 三、守法纪。遵守党纪国法,坚定法纪观念,坚持公平公正,规范用权,秉公用权,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安全文明执纪,提高执纪执法公信度。严禁违反工作纪律,越权批办、催办或干预有关单位的案件处理等事项,以案谋私、办人情案,跑风漏气、泄漏工作中的秘密。 四、敢担当。坚持爱岗敬业,真抓实干,增强责任意识,树立担当精神。无私无畏,敢于碰硬,敢于监督,面对不良现象敢抓敢管,面对歪风邪气敢于斗争,做到敢于亮剑。严禁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监督执纪问责不到位。 五、精业务。坚持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业务,聚焦主业,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提升综合素质,提高工作能力,努力成为本职工作行家里手。严禁懒学无思,专业不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