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印发后,可不可以参加“老乡会”引发党员群众热议。2015年11月2日,中央纪委法规室马森述主任在接受中央纪委监察网站访谈时表示,党员包括领导干部在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并不违反党的纪律,三五个朋友、校友、老乡聚一聚,很正常。他指出,《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针对的仅是“党员领导干部”。所谓“违反有关规定”,是指违反了2002年出台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即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任这类组织、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也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组织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与组织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聚会活动不是一回事,只有违反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才有可能构成处分。
马森述主任的答疑,让大家聚会找到了权威依据。但该如何吃透马主任的精神,正确理解该条款的要求,不少党员干部还吃不准。对此,笔者认为只要坚持以下“三不原则”,就是很好地把握了该条款的精神实质。
一是不搞非组织活动。这是从聚会目的角度来讲的。至于什么是非组织活动,中央纪委法规室马森述主任已经做出了权威解读,在此不再赘述。
二是不进行违规报销。这是从费用承担角度来讲的。这里的违规报销是广义的,是指采取不正当的费用支付手段,包括:公款消费、由组织、参与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服务对象承担费用和未参与宴会的无关人员支付等不正当不合理的支付方式。
三是不损害组织形象。这是从行为效果角度来讲的。要不损害党和干部形象,需要做到以下几点:在主体方面,要尽量避免领导干部和其服务对象共同参谋情况,以免社会误解;在时间方面,不得在工作时间进行聚会或者违反禁酒令;在场所方面,不得在私人会所或者当地禁止的高档消费场所举行;在方式方面,不得进行有偿陪侍、赌博、淫秽活动等违纪违法行为;在程度方面,要注意把握好一个度,不要出现酗酒、打闹或扰民等不文明行为。
(李海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