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恪守《准则》严执《条例》,当好党的忠诚卫士——用历史的眼光解读两个规定

发布日期:2015-12-24 信息来源:市纪委(监察局)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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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裕

  制度也遵循生命规律的,任何一项制度不是凭空产生的,总有它自己的历史背景与成长环境的。要很好的理解和把握《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我们共产党人的现实价值,有必要从历史的角度来解读它们的发展历程。

  一、纪律严于国法,道德高于纪律,是历史的必然

  老子在《道德经》中讲到:“道丧而后德,德丧而后仁,仁丧而后义,义丧而后礼”。他揭示了社会秩序的演进规律。意思是,天道沦丧了,圣贤尚德;德又沦丧了,圣贤推行仁义;仁义都不讲了,大家只能推行礼。礼,其实就是一种行为规范。西周时期,周公制礼,将礼作为一项制度确立下来,让大家遵守。但这个上升为国家制度的周礼,到了春秋时期,礼崩乐坏,礼制被彻底破坏。时势造英雄,大思想家孔子出现了。他在当时绝对称得上是一位很有社会责任感的热血青年,立志匡扶仁义,一心要光复周礼。他花了毕生心血,整理仪礼,并向各国诸侯倡导。在孔子及其儒家子弟一代又一代的努力下,仪礼最终成了宫廷和士大夫交往的不成文行为规范。这个仪礼一直延续下来了,我们现在的办文办会接待都在用的公务礼仪,就是孔子的贡献,是周礼的继承和发展。

  从追求道德到只崇尚仁义,接着又退而求其次只要求规范行为方式的仪礼,这是一个人性的揭丑过程。尽管大家很不乐意,但还是不得不接受人性恶的事实。难怪老子感叹:“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在他看来,礼的出现,标志着仁义忠信等道德观念已经消亡了。他认为,“上德不德”,意思是德品是内心修为,不需要表现的。但是,内心有修为的人太少了,所以不得不倡导仁义。而仁义进一步沦丧,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那只能靠制度性的仪礼规范了。

  老子生活在春秋时期,当时社会制度只演进到仪礼,所以他的论述也只止于礼。一定令老子想不到的是,他之后的时代,竟然是更没人性更没节操。到了战国时期,人类变得更加野蛮,更加无耻,更加残忍。国与国之间,人与人之间,唯利是图,尔虞我诈,杀戮成性,根本没有道义可言。孔子推崇的礼仪,作为道德规范,与大家角逐的利益目标格格不入,根本没有市场。在利益至上的社会观念下,繁文缛节显得酸不溜湫,就像猪八戒不服唐僧管教时所说的:“斯文,斯文又当不了饭吃。”大家要的是务实。毕竟,礼是那么高大上,只能约束君子,管不了小人。这里的小人是指平头老百姓。普通老百姓,没有文化,也没有时间精力,也不愿意去学复杂的仪礼的。要让老百姓和当时最大的公务员群体——老百姓出身的军人守好规矩,法就应运而生了。当时的法,包括了军纪和国法。因此,可以说纪和法是同步出现的。

  从内在的道德到外化的仪礼,已经是人类道德的大滑坡了。从仪礼到法纪,则是人类道德的沦丧。人类越聪明,社会并不是越文明,相反是越来越不文明,人们变得越来越不厚道。“人之初,性本善”的公理并不存在,自私自利征服了道德良知,仁义失去了高尚的土壤,没有了存在的基础,只有靠最低要求的法纪维持社会,让大家侥幸能相安无事。法纪根本不关心大家的内心世界高不高尚,只要行为你没有超出禁止范围,想怎么任性就怎么任性。这里的法纪,包含两个层面的内容,对大家都管用的是国法,对特定群体管用的是纪律。纪律必定高于国法,就如军人要守军纪,更要守国法,军纪必定严于国法。纪律严于国法,这是自战国时期就明确了的。李悝、商鞅就是这么变法图强的。自此,中国历朝历代都是纪律严于法律,至少规定的内容是这样的,其实国外如此。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道德高于纪律,纪律严于国法,这是历史和现实的必然选择。

  二、准则尚德,条例重罚,准则高于条例

  我们的社会之所以能够井然有序,人和人之间能够和谐相处,得益于我们都遵循了一定的行为标准,遵守着一定的行为规范。我们所遵守的行为规范,主要有二类,一类是道德规范,一类是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的基本特点是内容简要、要求抽象、侧重精神、倡导为主,法律规范的基本特点是内容具体、要求明确、注重行为、强制为主。两者的最大区别是是否具有强制性。道德规范是非强制性,它只提出希望和引导,这些要求只是应该做而不是必须做到的。轻度违反,不会受到制裁,最多是道德谴责。法律规范是强制性,它提出的要求是必须做到的,违者必究,容不得僭越。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学习,努力实践的党内行为规范。但是,两者有显明的区别。《准则》内容简约,内涵丰富,倡导为主。虽然《准则》在导语中,一口气提出了四个“必须”,要求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并且通过“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各四条,共八条,来落实“四个必须”,但是这八条都只是倡议,没有强制性条款。“第一条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第二条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第三条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第四条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第五条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第六条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第七条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第八条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没有制裁措施保障的规范,即使有“必须”的刚性措辞,终究缺少强制性,所以《准则》从本质来说是道德规范。

  而《条例》内容详实,界限清晰,要求刚性。《条例》三编十二章共133条。第一编总则的五章的44条内容介绍《条例》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适用方法,第三编的4条内容明确《条例》的效力和解释权问题,作为主体内容的第二编六章85条内容都是反向规定,所述行为都是禁止性的,一旦实施就有强制性措施,根据性质、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一年或二年、开除党籍处分,哪怕是不明真相或被裹挟参加的,也要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才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有禁止、有措施,具有鲜明的强制性,因此《条例》从本质上来讲是法律规范,由于它适用范围仅限于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所以称为党内法规,真正意义上的纪律规范。

  道德和法律,突显了社会中存在不同层次的两类人,一类是君子,用道德规范;一类是小人,用法律约束。《准则》和《条例》,揭示了党内存在两类群体,一类是真党员,纯粹而高尚,用《准则》去引导。一类是伪党员,自私而腐朽,用《条例》去警戒。《准则》和《条例》,两个规范,两种境界。前者是高尚思维,要孜孜以求;后者是底线思维,要坚决杜绝。

  三、信守准则,严执条例,是纪检监察干部的职业操守

  王岐山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讲话时指出:“纪检监察机关不是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也不是生活在真空里,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我们的队伍同样存在。”为此,他严厉质疑:“己不正,焉能正人?”为此,他强调:“要心存敬畏和戒惧,增强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用铁的纪律打造全党信任、人民信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王岐山书记的重要讲话,针对性很强,也很有启发性。他对我们纪检监察干部如何当好党的忠诚卫士,提出了三个层次的要求。第一个层次是不违纪。行为要自律。他在指出纪检监察干部存在的问题的同时,强调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我们首先不能触碰纪律的红线。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不犯《条例》禁令,这是最基本的,必须做到。第二个层次是敬畏纪。守纪要自觉。不违纪是只是对外在行为所提的要求,是每位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做到的,无法体现纪检监察干部的身份特性。但敬畏纪,对纪律心存敬畏和戒惧,则是对我们内心思想的约束,这是更高层次的要求。敬畏缘于信仰,这就要求我们把纪律人格化,信仰纪律,捍卫纪律。有了这种思想境界,必然会自觉践行《准则》的各项规定的。第三个层次是严执纪。履职要忠诚。忠于职守、秉公执纪,是我们纪检监察干部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当我们把纪律作为信仰,我们就会自觉维护纪律的权威。有了这种自觉,我们对自己的职守就会达到“忠诚”道德境界,而忠于职守在具体工作中的体现就是秉公执纪。而唯有始终秉公执纪,我们才可能会被全党信任、人民信赖。

  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我们是党的忠诚卫士,手握着纪检监察权力。“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既然选择了这个岗位,从事了这份职业,我们必须扛得起责任,肩得起担当,道义上对得起“忠诚”,行为上受得起“信任”,不违纪,敬畏纪,严执纪,信守《准则》,严执《条例》。在反腐败斗争征程上,正义凛然,勇往直前,永不退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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