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祖民:用好“四种形态” 压实“两个责任”

信息来源:浙江省纪委监察厅网站 日期:2015-10-22 浏览次数: 字号:[ ]

        王岐山同志关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论述,深刻阐释了管党治党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各级地方党委和纪委要准确把握其内在关系和实践要求,全面正确履行好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形成实实在在的工作支撑,以更加扎实有效的工作业绩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引向深入。

  用好“四种形态”,严格落实责任、加强制度建设是基础。落实“两个责任”,重在行动和担当,“两个责任”不压实,“四种形态”就会成为“空中楼阁”。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立案审查也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全面从严治党,既要治病树拔烂树,还要保护森林,首先要靠党委负起责任,要靠纪律管全党,还要靠严密的制度机制。

  牢牢牵住“牛鼻子”。要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要出好主意、当好参谋,立足组织协调,积极探索创新评议、约谈、问责制度,协助党委层层压实党委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在坚持一对一报告、面对面评议基础上,我市已连续两年由市委主要领导集体约谈下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探索建立了部分县(区)委主要负责人和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市纪委全委会述责述廉并接受评议制度。同时,坚持问题导向,开展“一案双查”,对主体责任不落实、落实不到位的情况进行问责追究、督促整改。今年以来共对13起案件进行了“一案双查”,问责干部41人,其中13人受到党政纪处分,29人受到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免职等不同程度的组织处理。下一步,我市还将出台“一案双查”实施办法,进一步严格和规范问责追究。

  扎紧笼子“护森林”。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对党员干部而言,这个制度笼子首先是党章党规党纪的笼子。因此,要做到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把学习贯彻党章党规党纪摆在突出位置来抓,让党章党规党纪的力量充分释放。今年,我市按照省纪委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了党员领导干部党章党规党纪集中轮训,对于增强党员的党章党规意识,自觉守纪律、讲规矩起到了积极作用。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体制机制不完善,就会有权力寻租的空间;监督制度不严密,就会使一些党员干部失去约束。落实监督责任,必须既盯“树木”,更见“森林”,在切实加强纪律审查的同时,通过立规矩、严纪律,织密制度笼子。要紧盯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有什么漏洞就堵什么漏洞,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全面加强制度建设,通过建立健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制度机制,达到遏制腐败增量、减少腐败存量的目的。

  宽严相济“树正气”。严明纪律并不是要“人人自危”,更不是让干部明哲保身,“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全面从严治党,不仅仅是“打老虎”、“拍苍蝇”,更要从严管好用好领导干部,建立退庸进贤的机制管全党、治全党,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中央出台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是党中央整肃吏治,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重要动作。今年我市先后出台了《关于督促干部干净高效干事、支持干部履职担当创新的若干意见》、《绍兴市机关工作人员问责追责实施办法(试行)》和《关于建立健全党员干部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建立了问责追责机制、容错免责机制、澄清保护机制、预警教育机制等。纪检监察机关一定要把这些制度执行好落实好,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坚持宽严相济,不仅坚决处理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不够、作风上不实在的领导干部,更要把那些忠诚、干净、敢于担当的干部,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保护好。

  用好“四种形态”,转变执纪理念、改进执纪方式是关键。作为党纪政纪的守护者,容忍贪污腐败就是失职,漠视不正之风也是失职。纪律是一把刻度更小的尺子,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时刻把纪律挺在前面,对于违反纪律和规矩的行为,绝不能因为问题小、程度轻或初次犯,就不闻不问、不查不纠,或网开一面、下不为例,而应违纪必究、寸步不让。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找准职责定位,回归“原教旨”,守住纪律这条底线,不能把对党员的要求退到法律的底线,不能有问题要么不处理,一处理就“算总帐”。

  抓早抓小“治病树”。“严是爱、松是害”。对党员干部平时要多敲打、多提醒,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发现、早纠正,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使红红脸、出出汗、咬耳朵、扯袖子成为常态。对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问题,即使情节轻微,或者是曾经习以为常的“小事”“小节”,都要及时“拔罐排毒”、“刮痧驱寒”,决不能姑息迁就、养痈遗患,让党的纪律和规矩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要更多地运用警示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等开展执纪监督工作。积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约谈制度,结合主体责任的落实,把一些反映领导干部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的问题,按照干部权限移交给党委“一把手”,由他约谈诫勉,签字背书。去年以来共对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46人(次)市管干部进行约谈警示。通过早发现、早教育、早纠正,关心和保护了一批党员干部。

  正风反腐“拔烂树”。把纪律审查和司法机关办案区别开来,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严查违反纪律和规矩的各类行为,切实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作风建设规定的行为作为违纪来处理,注重用执纪的方式来纠正,持续加大正风肃纪力度,坚决防止“四风”反弹。今年1—9月份,正风肃纪发现问题720个,处理人员452人,其中党纪政纪处分36人,发出通报216起。继续坚持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腐败,震慑腐败,遏制蔓延势头。在查办案件中特别要守住依“纪”监督执纪问责这个定位,首先要审查违纪行为尤其是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的行为。线索处置、立案检查、审理报告都要体现出“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而不能把法律当成纪律审查的尺子。如今年我市查处的一个市级医院原院长涉及接受礼品、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违反规定买卖股票、受贿等八方面错误的违纪案件,转变了以前注重涉刑违纪问题审查而不重视全面纪律审查的倾向。

  警示教育“正歪树”。对部分党员干部中存在的理想信念缺失、宗旨意识淡化、纪律观念弱化等现象,要加大廉政教育力度,通过勤廉典型、案例警示等各种方式,不断加强广大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和党规党纪锤炼。对纪律审查中反映出的一些部门单位权力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积极做好后半篇文章,认真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案件的总结、剖析、检讨,针对性地开展预防整改,并把检讨报告进行通报。去年我市把一些典型的悔过书,原汁原味地发给一定范围内的领导干部,触动非常大。今年编撰2012年以来全市典型案例剖析汇编,用“身边人”开展警示教育,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警示和治本功能。

  用好“四种形态”,政治上过硬、业务能力强是保障。打铁还需自身硬,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运用“四种形态”也是如此。只有从严要求、从严管理,才能树立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的形象,才能履好责、执好纪,当好全面从严治党的尖兵。

  深化“三转”抓“强身”。积极开展议事协调机构调整,我市牵头或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从原来的189个减少到14个,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主责部门,尽可能把更多精力花在自己的“责任田”上。完成了市、县两级纪委内设机构调整,在人力上向监督执纪问责主业倾斜,70%以上的工作力量聚焦到监督执纪问责一线。认真落实纪检干部“三要五能”的要求,开展技能大比武活动,促使纪检干部在执纪监督上当专家。建立健全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制度,规范重要纪检干部人选任免程序,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落实乡镇(街道)纪(工)委书记专职专用要求,明确纪检组长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今年开始我市实施对派驻机构的年度统一考核,确保把有限的力量集中到主业上来。当前要按照“综合派驻、归口为主、单派为辅”的原则,稳步有序地推进派驻机构改革工作,确保党政机关实现全覆盖。

  创新路径促“转身”。在把握运用“四种形态”,进一步发挥纪律审查综合效果上,不断探索新方法,创造新路径。去年以来,我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适用警告、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的占处分总人数的52.3%,移送司法机关的占处分总人数的5.17%,尽管轻处分已经成为大多数、移送司法是极极少数,但与中央纪委和省纪委的要求还有差距,有待进一步改进。要以更加灵活的方式,探索创新有效管用的纪律审查方法。要加强对问题线索的规范管理和处置,严格按照五类标准定期清理、分类处置,决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要改变以往贪大求全的纪律审查模式,针对存在的“两规”周期总体仍然偏长、自办涉刑案件党纪政纪处理仍然相对滞后等问题,更加注重综合效果,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缩短时间,快查快结、快进快出,查清主要违纪问题后及时作出处理,涉嫌犯罪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继续依法查处,不能不计代价、纪法不分。

  遵纪守规硬“自身”。纪检监察干部首要的品质就是讲政治、守规矩。树立“监督者更要受监督”的意识,养成在监督下工作和生活的习惯。要求别人做的,自己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大家都在做的,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我市梳理出台了“纪检干部十条忌语”,并下发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学习,管好嘴巴、树好形象。要大力弘扬“忠诚、干净、担当”的核心价值观,敢于亮剑,敢抓敢管,大事难事上敢于坚持原则,压力之下不妥协,人情面前不退让,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作者系绍兴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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